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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5-11-03来源:

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到户籍(或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须填写《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或妇联组织推荐、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到创业地社区或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或外派劳务合同等。

(2)社区或街道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就业状况和信誉等,推荐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复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身份、项目内容等,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讨论认可的《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材料报送担保机构或直接报送经办银行(适用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方式)。

(4)担保机构对借款申请审核,在承诺担保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经办银行。对不符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5)经办银行收到材料后,一般应在2周内给予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定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同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放贷。

(二)申请小额(额((6)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时,由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