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7.报纸公告的报纸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的不需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如有疑问可打咨询电话:2529035.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