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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什么程序?

发布时间:2016-05-25来源:

答: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上杭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准入条件及申请审核时间的通知》(杭政[2015]69号)文件规定,现将你提出的相关问题做如下答复:

     

1、关于申请购买我县经济适用房应符合配售的对象及条件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配售对象及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①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取得我县城镇户籍满1周年;

    

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在县近城区范围内无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④单身人士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男须年满30周岁、女须年满28周岁。

    

(二)新就业人员:新毕业在我县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1年的在我县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在我县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在我县县城工作并签订合同满1年的一线环卫工人及公交司机且在近城区范围以内无房的家庭。

    

(五)特殊家庭:

    

①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②在我县工作或生活且属我县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

    

③属我县户籍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且在近城区范围内无房家庭。

    

第(二)、(三)、(四)款及第(五)款中的引进人才对象不受户籍、收入限制;第(三)款对象还必须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以上,第(四)款对象必须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2)符合申请购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遵纪守法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丧失就业劳动能力残疾人的。

    

(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调入的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

    

(四)按杭政〔2014〕59号文所规定的在县城中心区、近城区、远城区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符合改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房改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房住房的申请家庭至申请之日时拥有机动车辆的(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四种车型除外)。

    

(四)2004年6月以来有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房屋的违法违章建筑家庭。

    

(五)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房产判给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两年;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但离异时间未满五年的

    

2、关于申请、审核时间流程的问题。

    

(一)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

    

(二)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完成,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完成。每季度第二个月10号前住房保障中心完成信息汇总,并提请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号前把审核结果报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信息汇总,并公示。每季度第三个月20-30号由住房保障中心完成配租(售)工作。

    

(三)待网上申请保障性住房系统软件启用后,由每季度申请更改为日常申请受理(节假日除外)。

    

如还有疑问,请向县住房保障中心咨询,联系电话:3843752,联系人:张女士,蓝先生